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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1年03月29日 08时08分
  • 来源: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秩序,充分发挥城市公共资源的配置作用,有效缓解交通压力和停车难矛盾。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80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周边县(市)收费水平和我县实际,制定《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26日

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8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周边县(市)收费水平和我县实际,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花垣县机动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县属管理范围内凡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条件,其停车收费服务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停放收费管理主体。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权限内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配合公安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定价形式。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公共停车场、城设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

五、停车区域划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区域划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六、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八、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九、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二)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十一、申报停车收费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应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不得批准其收费。

十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县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十三、收费和公示要求。所有提供收费服务的停车场所须在停车场地入口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入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十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县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住建、财政、执法等部门协同配合,对车停收费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实施。

附件:1、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一:

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路段或区域等级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每日每车位最高收费

一类区域

7:00-22:00

1小时内3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每车位加收2元(前15分钟内免费)

40元

二类区域

7:00-22:00

1小时内2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每车位加收1元(前15分钟内免费)

30元

备注:1、22:00-次日7:00道路停车实行免费;2、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2、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区域

计 费 标准

24小时最高

一类区域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免费

20元

30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本数)5元/辆次

4小时以上至12小时(含本数)10元/辆次

超12小时20元/辆次

二类区域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免费

15元

30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本数)2元/辆次

4小时以上至12小时(含本数)8元/辆次

超12小时15元/辆次

说明:1、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2、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按不超过小车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备注: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在工作日内,对前来开展公务活动及办理相关业务的车辆一律免费。


三、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式

车型

计 费 时 段

收费标准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

旅游点配套停车场

小车

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 费

免 费

半小时-4小时(含4小时)

5元

3元

4小时-12小时(含4小时)

10元

6元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车辆免费。

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四、区域等级划分

一类区域(东至浮桥;西至凉水井含蚩尤大道;南至检察院圆盘含衡阳路;北至城北大道含高速连接线)、一类区域外属二类区域。


附件二:

花垣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请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停停车场所基本情况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面积


车位数量


停放车辆种类


申申报收费情况

定价方式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该停车场所是否可投放使用: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价方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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