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 2023 〕 41 号

花市监处罚〔 2023 〕 4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30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341

当事人:花垣县康来福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 9243*************C1W ):花垣县建设中路489号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 姚*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433**************9581x 联系电话:139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花垣县建设中路48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建设中路489号的花垣县康来福药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202320号),并当场给予警告,要求其于20231011日前整改到位。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处方药头孢克洛胶囊(生产厂家:江西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店店内销售系统显示当天该药销售了1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已销售的头孢克洛胶囊的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花垣县康来福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字〔2023〕20号),要求花垣县康来福药店于2023年10月11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10月11日,我局对花垣县康来福药店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县康来福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人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3年10月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

5.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过我局责令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6.2023年10月11日对吴***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7.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单据记录1张,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销售头孢克洛胶囊单据记录1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可,符合证据要求。                        

20231012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给予警告,仍不引起重视,继续无处方售卖处方的行为,不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据此,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按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0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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