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4〕14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花垣县水帘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
住所(住址):花垣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花垣县水帘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小龙洞景区开展价格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小龙洞景区的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未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关规定。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花垣县水帘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经营等;2019年开始探险溶洞和挂壁公路建设;2022年小龙洞景区开始对外营业,并自行制定景区门票对外售票;小龙洞景区门票有两款,一款标价68元,一款标价10元。门票68元的实际收优惠价50元/人,本地人收费是10元/人。团队订票的收费为35元或者40元,团体票包含接送服务,未另外收费;小龙洞景区景点主要是小龙洞悬瀑、溶洞景区和挂壁公路。景区地点位于花垣县双龙镇黄岩村,属于湘西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2022年景区开始营业,2022年至2023年期间因疫情影响游客少,溶洞建设不断完善经常停业,收入不稳定,没有做财务账,收入无法计算。2024年到银行办理公司账户后,景区销售门票通过扫企业二维码入账,2024年销售小龙洞景区门票共54545元,违法所得545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2份2页,受委托人吴**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景区地点,价格公示及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景区门票两张,证明景区门票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征地协议书》1份1页、《排碧乡黄岩小龙泉电站开发协议》1份2页、《雷公洞无偿开发协议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修建挂壁公路和电站经与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协商同意。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小龙洞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收费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银行查询公司账户存款明细查询-金融交易流水1份11页,证明当事人2024年销售景区门票违法所得数量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1份1页、负责人石**疾病诊断证明及医院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1份5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负责人石**病情严重住院费用高家庭困难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4〕1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花垣县水帘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小龙洞景区位于花垣县双龙镇黄岩村,属于依托湘西世界地质公园兴建的景区。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143号)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六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大多数旅游者需要乘坐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门票价格和景区讲解服务、旅游者选择性强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小龙洞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制定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未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质材料未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景区门票销售活动,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并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近年来疫情带来的影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罹患重病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545.00元
2.罚款人民币5454.50元
以上罚没共计59999.5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照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