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4】29号

花市监处罚【2024】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2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202429


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MA********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

202487日,88日我局分别接到投诉举报材料,称“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在抖音平台发布内容为“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的视频广告。收到举报材料后,我单位于202481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材料内的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一楼主营男装,二楼主营女装,三楼主营童装。在三楼办公室现场发现该店员工自己制作的于2024841018分在抖音平台上传发布了“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的视频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本案经报分管领导批准,自2024823日起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20248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花市监询通〔2024〕商知9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本局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20248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行政执法文书,均已由当事人核对、确认签收或签字202492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其在抖音平台注册的账号为82745654986,名称为“花垣美起点服装商城”的店铺抖音账号,于202484日,由本店员工制作并通过抖音平台上传发布了“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的视频宣传广告,广告浏览量为496人次;视频宣传广告是自行制作发布,无需支付广告费,广告费用为0元;当事人发布“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后,该产品共计销售4件,销售金额共计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经营者张**合法身份;

证据三:20248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宣传广告中包含“全城最低价”等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815日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执法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美起点童装夏款短裤原价59-79特卖15全城最低价”等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抖音平台网络截屏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美起点童装夏款短裤原价59-79特卖15全城最低价”等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商品销售明细(童裤)2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美起点童装夏款短裤原价59-79特卖15童裤”视频广告后所获得的销售收入。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20249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202410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于202484日在抖音平台上传发布的“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视频宣传广告,广告浏览量为496人次,销售量4件,销售金额5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通过本局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即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进行整改消除影响,发布上述广告的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积极整改态度、经济困难状况及长期社会贡献的《减免处罚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点击、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且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万元以上少于20万元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万元以上少于2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符合依法减轻的法定情节。

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传发布“美起点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的视频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05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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