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花安监发〔2015〕3号
花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安监站,局各监管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基础,我局决定从2015年3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病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见附件1)内容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实施方式
1.我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于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工作。
2.申报告知。为确保每一个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知晓职业病危害申报有关要求,督促其依法、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告知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安监站。局各监管中队应当在执法检查中督促监管行业企业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备案工作。
(1)各乡镇安监站要地毯式摸排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2)送达辖区内所有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收,并及时督促其申报。
(2)各乡镇安监站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应填写《被送达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3),详细、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企业名称应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名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
(3)各乡镇安监站将《信息表》汇总于4月20号前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中队。
(4)各乡镇安监站要定期核对被告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申报,对未依法按期申报的,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申报,仍拒不申报的,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申报程序
1.各乡镇安监站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发放给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企业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向乡镇安监站申报。各企业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时,要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承诺书》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有的有效证件(如《采矿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复印两份,并加盖公章。
2.各乡镇安监站收到企业上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后,通过进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进行上报,将企业上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加盖乡镇安监站公章上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中队审查备案。
3.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中队,收到各乡镇安监站上报的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通过进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4)给企业。
四、注意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的,可按照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是政府安监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各乡镇安监站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排查辖区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全面、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大宣传、指导、督促力度,确保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积极主动完成申报工作。
2.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进行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3.各乡镇安监站要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粉尘、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结合起来,特别是将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冶金、化工、有色、建材、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等行业企业作为申报重点,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4.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各行业安全监管重要内容,本局各监管中队应结合监管执法,加强对行业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工作;督促监管行业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按要求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于拒不申报和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5.对通过申报备案的企业,县安监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抽查。对申报虚假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予以处罚。
6.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求,县安监局已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列入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各相关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申报工作扎实开展。按照相关法律规要求,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要达100%。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中队联系。联系人:段利芬,电话:0743—7223998,邮箱:285501272 @qq.com。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告知书
3.被送达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表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花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
填表说明
1. 【单位名称】和【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工商局注册的名称填写。
2. 【工商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3. 【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4. 【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
5.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必须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即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室。
6. 【变更原因】进行变更申报时才需要填写。
7. 【企业规模类型】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填写。
8. 【劳动者总人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必须填写纯数字。
一、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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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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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初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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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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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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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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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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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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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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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属公司(或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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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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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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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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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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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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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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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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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累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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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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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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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人数总类 |
粉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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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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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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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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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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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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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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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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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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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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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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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现场浓度(强度) |
接触人数(可重复) |
接触人数(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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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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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等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指导贵单位做好职业危害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二、申报原则。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相结合的原则。
1、省局具体受理中央驻湘、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其中,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向省局申报,所属加油站向隶属县市区局申报;
2、市州局具体受理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未设安全监管局的工业园区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
3、县市区局具体受理行政区域内省局和市州局受理企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以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的职业危害申报。
4、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属下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也不另汇总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报省安监局的申报表,同时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报市安监局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三、申报流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纸质文本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如实填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安监站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乡镇安监站审查后加盖公章报县安全监管部门,经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5日内,依照规定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四、申报期限及注意事项。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的,可按照相关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职工体检的,可先行申报,再组织体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责任追究。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咨询方式。具体要求可到乡镇安监站或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和行业监管中队咨询。县安监局电话:0743——7223998,联系人:段利芬。
特此告知。
(乡镇、街道安监站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被送达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作业场所地址 |
法人 |
联系电话 |
职业健康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在岗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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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提交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共 件,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提交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共 件,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关于开展2015年全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花安监发[2015]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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