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罚公示|(湘湘花)应急案〔2023〕21号

企业处罚公示|(湘湘花)应急案〔2023〕2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3 字体大小: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公示意见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备注
1 案件编号 (湘湘花)应急案〔2023〕21号

2 案    由 花垣县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3 企业名称 花垣县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

4 企业地址 吉卫镇

5 立案日期 2023.6.15

6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7 处罚日期 2023.6.21

8 公示期限 7天

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6 月 14 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花垣县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名电工在现场作业,经核实该名电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证明 2023 年 6 月 14 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动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 2023 年 6 月 14 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有许可销售汽油柴油的资质。

第六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属于合法企业。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郭少锐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11 处罚结果 给予人民币 3000元 (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办案股室室意见 同意

13 分管案件领导意见 同意

14 法规股意见 同意

15 局长签批 同意

备注: 此表用于一般以上程序案例(事故、行刑衔接除外)公示意见征求
表,案件在办理完七日内填报并在局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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