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实施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国办发〔2016〕22号、湘政办发〔2016〕53号明确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涉农资金利息、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的银行贷款和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整合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集中用于精准扶贫,重点用在“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及“十项工程”。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负责制定整合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县统筹办根据全县年度扶贫规划和目标任务,围绕以下平台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一)生产发展和就业扶持平台。
1.全面发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产业项目;
2.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3.金融扶贫发展项目;
4.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平台。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农村电力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4.农村通信网络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及民生事业发展平台。
1.群众服务中心及群众文体活动阵地建设;
2.扶贫搬迁项目;
3.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5.清洁能源入户项目。
(四)社会保障兜底平台。
(五)医疗救助扶持平台。
(六)教育助学扶持平台。
(七)信息化扶贫平台。
(八)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六条 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乡镇组织项目实施,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进行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100万元以上的涉农项目按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涉农项目须经财政投资评审;50万元以下的涉农项目参照财政投资评审单价核定项目预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拨付到乡镇,资金使用实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是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报账人。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启动资金用款申请(最高不突破项目资金总额50%)、填写《财政涉农资金预拨审批单》,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单个项目资金请拨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 贴息、培训和村级补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单》,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涉农项目过程中采购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报账人提出报账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1.项目实施方案(含工程预算);
2.项目施工合同;
3.竣工结算报告;
4.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100万元以上项目附招投标资料;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项目附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附采购合同;直补到户到人的附农户签字花名册;
7.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8.报账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报账所需样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在申请拨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必须及时完成报账;未及时完成报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项目承建单位(个人)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对超过限期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文件下达1个月乡镇未研究部署的,由县统筹办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乡镇要对全年报账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县统筹办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参照《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到县扶贫开发办报账。
第二十条 县统筹办成员单位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胸怀全局搞好协作配合,确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项目申报任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争取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严格做到“五个防止”和“六个不得”:即防止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用在非扶贫工作上;防止将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益;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不得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和县扶贫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