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花垣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花垣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字体大小:


花财购函20237


花垣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C2019B5号),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责任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有关要求,现将花垣县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花垣县开展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湘西州个人信用分管理办法(实行)》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湘西)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湘西州个人信用分管理办法(实行)》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 记录到州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制定承诺书格式文本


根据我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花垣县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 具体见附件),承诺对象可以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细化事项,但承诺内容不得少于格式文本内容。《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花垣县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www.huayuan.gov.cn/zwgk_23240/bmxxgk_23259/xzfgzbm/xczj/xxgkzn/)向社会公布,方便承诺对象自行下载填写。


(二)作出信用承诺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花垣县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信用承诺书》。


(三)信用承诺归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信用承诺书》扫描后以电子档的形式提交至花垣县财政局存档。


(四)信用承诺公开公示


花垣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信用承诺书》集中公示。


(五)信息变更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报备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在我县报备或开展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签署《信用承诺书》,没有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县开展代理业务


(二)承诺应用


将信用承诺与信用核查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承诺与信用核查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和核查内容不相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指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花垣县财政局


2023724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代理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监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湘西州个人信用分管理办法(实行)》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 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答 复供应商质疑;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湘西州个人信用分管理办法(实行)》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州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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