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对预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花垣县财政局文件
花财农〔2016〕1号
花垣县财政局
关于加强对预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根据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督办要求,为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效益,经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拨到各项目实施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为加强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现就加强对预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预拨程序
(一)预拨乡镇产业发展资金:
1、由县项目主管部门开具资金预拨单,项目村负责人、驻村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县财政及县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直接到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借款;
2、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所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提供相关的报账凭据(附公示照片),由乡镇、村、驻村工作组依据事实签署报账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县项目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审核报账;并由县财政出具实施项目已报账依据;
3、项目实施单位凭借县财政提供已报账依据到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冲销借款。
(二)预拨乡镇基础设施资金:
1、原则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施工队全额垫资实施,但同时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可拨付20%的启动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到一定进度后,由项目建设所在村组、驻村工作组签署工程进度认定表,报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请县项目主管部门开具资金预拨单,再由县财政签字盖章后到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借款;
2、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提供相关的报账凭据(附公示照片),由乡镇村、驻村工作组依据事实签署报账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县项目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审核报账;并由县财政局出具所实施项目已报账依据;
3、项目实施单位凭借县财政提供已报账依据到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冲销借款。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扶贫办、项目实施村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及施工质量,并对项目建设真实性负责。同时根据8月2日邝州长带队赴省汇报结果:“谭喜宜专员要求,邝州长表态,2015年度的专项资金,大部分项目争取在8月底完成,剩余项目要求在9月底前实施完成,截止9月底前未能完工的项目,每个项目都要说明具体原因。要求每个项目都要排项目进度表,上报专员办。”项目主管单位、各乡镇及驻村工作组应及时督促项目抓紧实施。
二、责任追究
预拨到乡镇村帐乡代管专户的扶贫资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挪用等。县财政局、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预拨资金进行督查,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花垣县2016年第一批财政扶贫产业项目资金预拨审批单
2、承诺书
3、关于支付2015年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证明
花垣县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花垣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