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花垣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类型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非营利组织 | 花垣县财政局 | |
2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财税〔2018〕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被投诉的供应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 | 花垣县财政局 | |
3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财政部令第94号 |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 | 花垣县财政局 | |
4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法:财库[2016]198号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 | 花垣县财政局 | |
5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财政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 | 花垣县财政局 | |
6 |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令第287号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代理机构 | 花垣县财政局 | |
7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8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 花垣县财政局 | |
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公告的、公告信息不属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库「2017」86号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公告的、公告信息不属实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10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11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令第41号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 | 花垣县财政局 | |
1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用票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和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1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花垣县财政局 | |
15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16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用票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17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和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18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投诉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19 | 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令94号 | 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企业 | 花垣县财政局 | |
20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令第41号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花垣县财政局 | |
21 | 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令94号 | 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 花垣县财政局 | |
22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令第41号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花垣县财政局 | |
23 |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会计法》 |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24 |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湘政发〔2011〕27号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征收单位、企业、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25 | 非税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26 | 对部门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对部门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27 | 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 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28 |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机构 | 花垣县财政局 | |
29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30 |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被征收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31 |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和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32 | 依法对涉及财政、财会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 依法对涉及财政、财会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花垣县财政局 | |
33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库【2018】2号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34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35 |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湘政办发〔2000〕72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36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的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个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37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采购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38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企业 | 花垣县财政局 | |
39 |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上限值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财政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花垣县财政局 | |
40 |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全县领用财政票据单位 | 花垣县财政局 | |
41 |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 负责对市本级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未达到处罚条件的 | 花垣县财政局 | 花垣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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