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7-12-07 字体大小: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7〕1088号

各市州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省直管县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最近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颁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虽然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但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质性缺水、季节性缺水现象仍然存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于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社会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按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力度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制定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各市州发改、住建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前制定本市、县(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中一是要明确实施范围,包括市本级、县(市、区)及有条件的建制镇二是明确时间节点,确定各年度需完成任务的市县区建制镇清单三是确定用水定额,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DB43/T388-2014),结合本地非居民用户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各类非居民用户的用水定额,并组织实施四是落实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对建立制度负责。五是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行智能化管理

  三、加强督查督办

  各市州价格、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的指导、督导和检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将按季调度,并将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定时考核

  附件: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现就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50%,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数地区尚未建立有关制度出台政策的部分地区在制度设计上也有待完善。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必须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各地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也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进度和时限要求。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级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的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0年底前每年6月和12月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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