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示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7 字体大小: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电力执法流程图、电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执法人员等信息公示如下:

电力执法流程图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电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共1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2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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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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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反《电力法》规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5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介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局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6

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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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8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输电设施等电力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9

对涉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承揽工程、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资质、违规转包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0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

35110千伏10

154330千伏15

500千伏20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2

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上岗检查

行政检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3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4

特殊时期有序用电的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2018]112号)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15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花垣县人民政府


16

强制清除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障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县人民政府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证申人员公示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部门及职务

执法资格考试得分

是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是否为行政执法机构

是否为行政执法岗位

身份证号码

执法证号码

1

彭大清

19689

本科

县发改局

二级主任科员

合格

433124********0014

18140503001

2

游贤志

19808

大专

花垣县价格成本调查队

管理九级

合格

433124********9015

18140503002

3

吴 丹

198910

本科

花垣县价格认证中心

专技十二级

合格

433124********5024

18140503003

4

唐 敏

19761

大专

县发改局

四级主任科员

合格

433124********3622

18140503004

5

贺小林

19757

本科

花垣县能源管理办公室

管理九级

合格

433024********6497

18140503005

6

石志荣

19769

大专

花垣县能源管理办公室

专技十二级

合格

433124********9000

18140503006

7

杨院明

19832

本科

花垣县能源管理办公室

管理九级

合格

433124********3017

18140503007

8

吴文绍

19799

本科

花垣县能源管理办公室

管理九级

合格

433124********0015

18140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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