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垣县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花垣县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7 字体大小:

花国土资发〔2015〕1号

 

于印发《花垣县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花垣县2014年深入开展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专项实施方案工作》(花政办函〔2014〕24号)及《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整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共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31号)的规定,在深入推进我县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两违”行为为突破口,推进“两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纪委、县政府办、县国土、监察、公安、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专题研究制定了《花垣县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垣县国土资源局        中共花垣县纪委      花垣县监察局

 

 

      

       花垣县公安局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9日

 

花垣县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规定

 

一、严禁党员干部以个人名义违规私自购买或租用集体土地建房及购买农民住宅。

二、严禁党员干部私搭乱建房屋(包括以购买工棚、禽畜栏舍、工具房等临时性设施或低质简陋房变相取得土地建私房)。

三、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用地和建设权益。

四、严禁党员干部投资入股和参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

五、各单位要把党员干部用地和建设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党员干部用地、建设报告和备案制度。

六、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关,严禁违规审批。各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党员干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把关不严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出现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对违反花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花垣县城乡规划,并形成“两违”建设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或没收。

九、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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