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十八、 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罚款额度:1、用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2、用于工业用地的,处违法所得20%至30%的罚款;3、用于工业以外的经营性用地的,处违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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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高频事项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按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5.5倍罚款; 罚款额度:水田:29.5万元/亩至32.45万元/亩;旱地:18.5万元/亩至20.35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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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第七十四条中“对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 地荒漠化、盐渍化 的处罚”不属于自 然资源处罚事项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按面积处耕地开垦费3-3.5倍的罚款; 罚款额度:水田:17.7万元/亩至20.65万元/亩;旱地:11.1万元/亩至12.95万元/亩。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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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违法占用土地面积罚款; 罚款标准:1、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 300-400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00-600元,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2、非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400-50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600-70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 200-300元; |
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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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超批准违法占用土地面积罚款; 罚款额度:1、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 300-400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00-600元,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2、非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400-50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600-70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 200-300元; |
非法占用面积较小,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高频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拒不归还土地面积罚款; 罚款额度:1、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 300-400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00-600元, 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2、非公益性项目:耕地每平方米400-50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600-70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 20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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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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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责令交还土地,按照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 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 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 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用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批评教育,主动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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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1.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耕地的, 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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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高频事项 |
9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处以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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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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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43号)第五十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1.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3.非法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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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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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按土地复垦费标准处以罚款; 罚款额度:1.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4.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破 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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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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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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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责令限期拆除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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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责令限期拆除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高频事项 |
15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按照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2.75倍以下罚款. |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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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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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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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 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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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 三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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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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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 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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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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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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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第三十一条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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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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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额度:一、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经调查取证认证后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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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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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 罚款额度:一、能够计量越界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2.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两年内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越界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经调查取证认证后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实行巷道开采,越界巷道在50米以内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巷道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巷道在200米 以上的, 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实行露天开采,越界开采的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开采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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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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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上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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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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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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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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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罚款额度:1.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下 的,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25%的罚款。 2.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5%-50%的罚款。 3.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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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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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罚款额度: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1平方千米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勘查工作区范围 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次以上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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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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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额度:1.没有进行实质性采矿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进行实质性采矿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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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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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额度: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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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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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2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造成不良影响的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罚款额度: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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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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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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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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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 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罚款额度:1.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假,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实际投入不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5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实际投入达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50%但不到100%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 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 逾期3个月后仍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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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5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罚款额度: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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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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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恢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额度:1.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责令限期恢 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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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二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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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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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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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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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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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2号)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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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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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2号)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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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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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罚款额度:1.治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治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治理所需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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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罚款额度: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个月内改正 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个月以上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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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4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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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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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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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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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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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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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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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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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 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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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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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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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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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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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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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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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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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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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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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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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6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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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 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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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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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罚款额度: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 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 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 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 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 可以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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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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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罚款额度:1. 涉及1个基准站,处以10 万元罚款。 2. 涉及2-3个基准站,处以20万元罚款 。 3. 涉及3个以上基准站,处以30万元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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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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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 罚款额度: 1.未实际使用的,处以30万元罚款。 2.仅内部使用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处以40万元罚款。 3.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处以5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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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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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1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 556号)第二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罚款额度:1.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下 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至1.2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2倍至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5倍至1.8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8倍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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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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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罚款额度:1.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下 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至1.2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2倍至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5倍至1.8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8倍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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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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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 556号)第三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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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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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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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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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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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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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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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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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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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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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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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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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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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情形 |
免罚情形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0 |
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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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州级负责部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71 |
对地图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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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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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测法字〔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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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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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号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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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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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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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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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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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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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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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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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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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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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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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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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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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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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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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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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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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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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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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州级负责部分 勘查矿产资源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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