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花垣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访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yu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到本局办公室查阅《指南》或就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查阅。
一、花垣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1、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机构。
2、工作动态
3、法规公文,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解读等。
4、计划总结,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程序等,服务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相关工作流程等。
6、统计信息,包括本单位相关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7、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等相关信息。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花垣县城南路,联系电话:0743-7223259,传真号码:0743-7225906,通信地址:花垣县赶秋南路,邮政编码:416400。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表附后) ,也可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信箱即可。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局将及时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或受理机关不能当场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申请人当场签收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