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应当以本单位门户网站为载体,全面、
准确、及时公开所有行政执法信息。
局各执法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督导落实,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网站维护。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一)执法主体信息。公开本单位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事项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和内容;
(三)执法程序。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执法监督。公开局机关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按照责任分工,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内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操作流程、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梳理执法人员名单,在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二)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规范文字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四条、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六条、积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技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或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音像记录信息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 明确审核主体。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局法律顾问为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意见。
第三条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5.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二)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
3.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
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三)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4.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
5.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
6.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