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教体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花垣县教体局编制了《花垣县教体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花垣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uayuan.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1)部门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领导干部分工、职责情况;
(3)内部机构设置、分工及职责情况;
(4)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5)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主体资格公告情况;
(6)由部门行使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部门预算及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特别是接待费、车辆管理费情况;
(8)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投诉及追究情况;
(9)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重要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情况;
(10)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花垣县教体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县教体局还将采用以下发布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
3、花垣县教体局主要办公地点、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花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uayuan.gov.cn/。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花垣县教体局办公室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二)受理机构
花垣县教体局
联系电话:0743-7223071
传真号码:0743-7223071
电子邮箱:hyjyxx3071@163.com
通信地址:湖南省花垣县建设中路23号
邮政编码:416400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花垣县教体局办公室
(三)申请处理
花垣县教体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不属于花垣县教体局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依法不属于花垣县教体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4、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全、不明确的处理。申请内容不明确、填写要素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对部分公开内容的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县教体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县教体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县教体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县教体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县教体局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和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后,再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收费和减免
县教体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县教体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收取。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教体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教体局举报。
举报电话:0743-722307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周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