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林业局 关于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花垣县林业局
关于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效率,推进我局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可办。根据《关于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花审改办发[2023]8号)文件要求,对照《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事项参考目录》和《 花垣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梳理了《花垣县林业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花垣县林业局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发布。
附件1、《花垣县林业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花垣县林业局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花垣县林业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4-1
花垣县 林业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州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000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 |
行政许可 |
||||
2 |
000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
√ |
行政许可 |
||||
3 |
000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章程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 |
|||||
4 |
00016412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
申请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5 |
00016412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申请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
行政法规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附件4-2
花垣县 林业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主项名称 |
对应主项编码 |
1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00016410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