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民政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服务、工程采购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计财股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2、计财股职责。牵头组织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各股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协助采购股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3、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协助采购股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4、采购股室职责。编制本股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负责本股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答复本股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负责采购文件归档管理;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5、局机关纪委的职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6、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组织采购相关人员加强采购专业知识学习,参加采购方面的会议和培训。
二、绩效目标管理
1、计财股按财务规定,对各采购股室申报的每项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绩效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2、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各采购股室应严格编制采购绩效目标并报送计财股,按照批复的采购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依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实施采购绩效目标管理。
3、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局机关纪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采购执行岗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三、政策落实
1、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政策包括:《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2、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四、采购预算
1、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股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计财股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计财股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初采购预算下达前急需的项目采购,应先征得财政局同意。
2、财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五、采购需求
1、责任主体。采购股室,责任人为采购股室负责人。
2、需求内容。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各采购股室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3、审批程序。办公室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批准。
六、采购活动
(一)采购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二)限额标准。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80万元以上、工程类100万元以上)。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1、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交由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2、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执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但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流程如下:
1、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申请股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如属于固定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股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直接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申请股室(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属于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股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后,申请股室可直接在电子卖场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股室研究核准,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股室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用直购或竞价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
(四)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股室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审批的还应报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六)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
(七)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八)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九)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七、合同管理
1、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2、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中标一个月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3、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八、履约验收
1、岗位设置。由采购股室负责组织,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文件,办公室对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2、职能职责。职能包括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的职责。
3、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
九、信息支撑
1、信息化管理。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中心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2、电子卖场使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简易采购。
十、营商环境
1、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2、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3、采购意向公开。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4、询问和质疑答复。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应当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局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7、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十一、完善机制
1、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其他事项
1、“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2、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涉密采购管理。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4、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局办公室及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