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和利用好县域资源加快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花垣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促进我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后发赶超和跨越式发展,花垣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将下列资源列为保护对象
(一)森林、草地、河流、河道、水库、滩涂、湿地、耕地、闭坑矿山等自然资源;
(二)各类珍稀野生动植物;
(三)各类景区、公园和自然保护区;
(四)各级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文化遗址遗迹;
(六)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美丽乡村;
(七)列入各级保护项目和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和标识;
(九)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工艺;
(十)苗族语言、文字、习俗、服饰、节庆和苗族医药、绝技;
(十一)民族祭祀场所和宗教寺庙;
(十二)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力度
(一)严格执行《花垣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除依法取得开发权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开发和建设。
(二)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不得随意审批和修建、改建、扩建房屋。确需修建且符合规划和其它条件的,在统一划定范围内集中修建,实行联审联批。
(三)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和旅游发展重点区域内的民居修造和基础设施建设要保持传统风格,不得修建与规划不相符合的建筑物。
(四)河流、河道、水库、滩涂、湿地等禁止排放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擅自改变现状、用途和开发利用。
(五)禁止违规狩猎和炸鱼、毒鱼、电鱼。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吉辽河水库、五龙冲水库内禁止网箱养鱼;禁止设置和使用大型捕捞渔具。
(六) 旅游景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沙、砍伐林木和开垦草地、荒地、林地等。
(七) 重点旅游景区内,其它产业开发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八) 民间安葬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不得破坏景区风貌和旅游景观。
(九) 鼓励干部群众、师生使用民族语言进行交流,提倡民族地区乡村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双语”教学。
三、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统一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以“蚩尤故里·世界边城”为主题定位,“神秘苗疆·靓丽花垣”为品牌形象,突出苗族文化风情,以边城茶峒为龙头,紫霞湖为度假和集散中心,对古苗河大峡谷、十八洞蚩尤部落群、崇山卫及红石海景区等“五大旅游板块”实行差异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4A景区2个,3A景区2个,国家湿地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各1个,把花垣建成武陵山片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年接待游客500万人次以上。
(二)实行综合施治,确保目标实现
1、简化审批流程。对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旅游项目,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批建的县内旅游公路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2、支持合法享有开发建设权的旅游开发企业,以长期租赁或由农户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先行流转土地用于绿化美化,其中农业设施和非农建设用地再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调整县城饮用水源。实施吉辽河水库、五龙冲水库及系列配套引水工程。在吉辽河水库和五龙冲水库及供水管网建成并确保县城供水后,将吉辽河水库作为县城饮用水主水源,五龙冲水库作为备用饮用水源,将兄弟河水库功能调整为非饮用水源。同时对兄弟河水库实施更严格的水体保护措施,禁止在上游批建新的工矿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确保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
4、对兄弟河水库用水实行科学调度。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和安全供水条件成熟时,确保兄弟河水库水位常年维持在安全蓄水水位线上。其下游国有发电、水管单位不得新进人员。禁止新批新建以兄弟河水库为水源的水产养殖、发电企业,现有企业不得增加用水规模。
5、加强景区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建设宜居宜游美丽乡村。
6、支持苗族服饰、苗族银饰和苗绣等民族用品和特色农产品商品化、规模化生产。
7、加快旅游智慧平台建设,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全域旅游一票制。
8、支持开展民族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景区、回农村”活动,提倡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干部职工带头购置、穿戴民族服饰。持续办好苗族赶秋节等民族节庆活动和文体赛事,积极营造浓厚的民族氛围。
9、加大资金投入。将旅游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申报项目,整合各种资金用于旅游扶贫;加强政企银企合作,通过融资和合理负债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积极招商引资,加快建设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担当作为
(一)本决定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
(二)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决定精神,各司其职,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确保本决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决定的情况,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作年度专题报告。
(四)因维持一定水位而造成兄弟河下游现有企业经济损失确需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