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花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花垣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花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花垣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3 字体大小:


花农联发〔20217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花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花垣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花垣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花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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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上突出稳产保供。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在补贴资质上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三)在补贴标准上坚持“有升有降”。一是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部分急需的机具补贴额,补贴比例可提高到35%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上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2021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第一批)共10个大类21个小类51个品目(见附件)。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州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州县自定,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履带式拖拉机、2m及以上自走式旋耕机、柴油动力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育苗成套设备等6个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品目机具,补贴比例可提高至35%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我县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和新产品试点等。综合考虑购机需求、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因素安排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全省统一调剂。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障机具核查、补贴办理、案件查办、政策宣传、档案建立、咨询评估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经费。

六、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实施规定发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机具投档归档。自愿参与购置补贴的县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向县农机事务中心提交有关资料,县农机事务中心对投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州、省农机事务中心,由省农机事务中心公布归档产品信息。补贴机具归档按省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有关要求进行。已归档机具一年内无补贴记录,次年取消归档资格。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力求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四)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补贴人携带机具到户口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点(设县级受理点一个,可在偏远、有条件的乡镇增设补贴受理点),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应对机具进行核验,并及时公示申请补贴信息。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先办理牌证照,未办理牌证照不予补贴。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补贴审批发放。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机具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审批前,要对重点监管机具进行复核。必要时,将对重点监管机具购置补贴额进行阶段性控制。

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前,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机具联合核验工作。

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当月未审批或未审核的,转下月按程序发放。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补贴机具退货规定

按照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未发放,需要退货的,应由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对象需告知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发放,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账户,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退补贴款操作。补贴对象将签署意见的购机发票交至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经销商方可退货。

八、实施要求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好、实施好购置补贴政策。并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财政、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补贴政策的落实。重大事项需提交本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批。

(一)压实各方责任。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的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控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等工作。县农机部门是实施购置补贴的主体,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机具抽查、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履行自我承诺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人员所购机具进行核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县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审批员、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员、各乡镇核查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补贴产品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所出具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补贴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二)强化规范管理。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补贴机具喷字、打钢印等做法。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应标明品目、型号、配置参数、销售价格,明确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退货等内容。

县农机事务中心(补贴受理点)受理人员录入补贴申请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和铭牌照片。

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售时,须将机具编号、发动机号通过补贴信息系统配发至经销商。县农机事务中心应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控,确保真人真机真价。

推行补贴机具北斗终端监测,探索“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加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补贴信息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三)及时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完善和更新本级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同时,要充分利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广泛开展补贴政策宣传。

(四)严惩违规行为。坚持违规行为查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全程监督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照我省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县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应及时查处本地各类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州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督促、协调辖区内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查处购置补贴违纪违规行为。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

(五)提高服务能力。要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配强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机产销企业负责人业务培训。

县农机事务中心在每年11前总结当地当年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附件:湖南省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南省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10大类21个小类5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滚船

1.1.9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2起垄机

1.2.4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2穴播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8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2喷杆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3打(压)捆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5茶叶理条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3揉丝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2其他机械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8 温室大棚(成套设施设备)

15.2.29 育苗成套设备(新型农机产品)

15.2.30 精量石灰撒施机(新型农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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