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农(动监)罚〔2024〕1号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农(动监)罚〔2024〕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8 字体大小: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花农(动监)罚〔2024〕1号

当事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95号,公民身份号码:142636***********15,联系电话:15635******。

当事人经营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2024年3月27日上午,执法大队巡查中,在花垣至民乐虎渡口路美惹路段发现车牌为晋M.5***9的车辆正在运输动物(黄牛),检查时任**未能提供所运输动物(黄牛)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耳朵上没有佩戴畜禽标识。通过电话请示主管副局长,同意立案查处。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依法调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考虑到发现运输车辆位置在花垣至民乐虎渡口公路的美惹路段过往车辆较多,为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要求当事人把运输黄牛的车辆行驶到当事人的运输目的地大湘西牛羊交易市场后对当事人进行依法询问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车辆备案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对当事人进行依法询问,制作讯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清点晋M.5***9货车车箱黄牛的数量为12头并拍照留证。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任**经营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运输的黄牛是任**从山西省汾西县谷干角村以16元每公斤的价格和养殖场购买后运输到花垣县大湘西牛羊交易市场进行销售,检查时还未发现销售出去。当事人任**运输和经营的该批次黄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委托花垣县动物疫控中心对该批黄牛进行补检,补检结论健康,并无发病症状无死亡情况,经核实该批黄牛重7450公斤,购买价为16元每公斤,该批黄牛货值119200元,任**是该批黄牛的货主没有运输费用。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在本机关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本机关下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2、当事人身份证明打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承运车辆行驶证图片打印件1份;

5、承运人驾驶证打印件1份;

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8、运输动物车辆照片打印件3份;

9、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码打印件1份;

10、补检委托书1份;

11、补检现场抽样照片打印件1份;

12、补检结果报告1份;

13、过磅单据打印件1份;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花农(动监)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经营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黄牛的货主是任**本人没有产生运输费用故对承运人不作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任**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23840元。

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花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然后到花垣县政务大厅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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