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农业罚(自然)2025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农业罚(自然)2025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8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花农业罚(自然)202502号

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25525700元整,住所为花垣镇四方井路111号,经营地址为花垣镇望城村,法定代表人田茂君,电话13574361111。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起超范围占地修建殡仪馆及附属设施,面积为13.836亩,其中耕地7.466亩,其他土地1.096亩,界址范围如狮子头陵园套合图中的①②③④⑤土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建设项目空间规划检测报告;

4.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图;

5.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6.现状照片;

7.不动产证;

8.违法用地套合图;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接到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法律文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修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超过批准数量占用8.562亩土地(耕地7.466亩、其他土地1.096亩)退还给花垣县花垣镇望城村村民委员会管理。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没收。

三、对你公司超过批准数量占用7.466亩耕地(4977.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1.096亩(730.6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壹拾壹万零伍佰零陆元陆角伍分(110506.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你公司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汇款结算户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6655,逾期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配合做好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工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或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宏忠

话:13574371839

址:花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相关法条内容

一、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之规定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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