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即为其提供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一案的处罚决定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00MA4L7L7W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住所为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吉新路***号***栋***室,经营范围为网络领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经营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及互联网服务。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公司自2016年开始营业,截止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注册入网食品经营户161户,其中79家在花垣美团平台正常营业的食品经营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作为花垣县美团外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即为其提供网上订餐及配送业务。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
三、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杨阳的身份;
证据三: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出具的合作说明,证明授权其代理花垣县内美团外卖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
证据四:2018年6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花垣县美团外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 》共3份计9页,法定代表人杨*《调查笔录》1份、城市经理吴**《调查笔录》2份,证明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花垣县美团外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6月28日对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照片1张(店面),证明花垣美团的经营办公场所地点;
证据七:无证食品经营户入网售餐手机截屏四张,证实该服务部为其提供食品配送行为;
证据八:43户食品经营者名单及询问笔录,证明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线售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18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8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食药工商质监听告字[2018]23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2018年9月7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四、案件性质
湘西自治州掌芯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为其提供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在我局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但存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料、信息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考虑到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作为在互联网潮流中兴起的新型经营业态,在案后充分认识到了错误积极办理相关证件,并对平台进行全面清查,对证照不齐的商家予以下线,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79户无证食品经营户予以下线,并作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66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