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19〕22号

花市监行处字〔2019〕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8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1922

关于石登林无《营业执照》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案的

处罚决定

 

石登林,男,**岁,苗族,湖南省********人,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为**现在花垣县民乐镇街上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民乐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于花垣县民乐镇民乐中学对面发现石登林在未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2019年8月7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同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石登林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当事人于8月1日开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8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 20198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以及违法所得为0元的事实;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 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1987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告字20198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法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经营者取得市场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形式之一。当事人在未依法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经营主体是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石登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查处。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经营时间不长,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作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66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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