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38号

花市监行处字〔2020〕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1 字体大小:

当事人:花垣县平安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 92433124MA4Q50B56H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北路***号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 黄开发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花垣县平安车行

2020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花垣县平安车行负责人黄开发的陪同下对该车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卖场摆放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电动三轮摩托车1个型号共1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出“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无“3C”标志的1台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就地查封,见花市监强制字【2020】第17号,具体的车辆名称型号见财务清单【2020】第17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是列入2019年8月2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第十一类中的产品。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获取的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5011102795562,2019年7月4日发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委托人名称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规格型号为FG1000DZH)车辆名称和规格型号对比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出与车辆名称为富贵泉规格型号为FG800DQZH-100ZD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致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依据2014年8月2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细则-摩托车》附件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将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G1000DZH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进行比对,两种型号的车辆车速均小于50km/h,功率均小于4KW,同属于摩托车L2类型,生产厂家一致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均为电动型工作原理,具有相同的车辆结构,车辆名称均为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的车辆整备质量为147kg,FG1000DZH型号的车辆整备质量为170kg,(170-147)/147≈15.6%,FG1000DZH型号车辆的功率为1KW,FG800DQZH-100ZD型号车辆的功率为0.8KW,(1-0.8)/0.8=25%,符合摩托车产品认证单元划分“1车辆型 式”中的“变型”条件,可认定为同一认证单元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未扩展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未扩展“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是通过其姐夫彭顺忠电话于2020年1月20日与秀山县绍均电动车城联系购买。

截止2020年2月28日,当事人共购进1台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购进价格为2130元/辆,未出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黄开发身份 ;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周绍均的营业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绍均的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彭顺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彭顺忠的营业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彭顺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彭顺忠的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

8、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

9、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获取的型号为FG1000DZH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目前获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辆型号;

10、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1000DZH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已获取“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 FG1000DZH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11、车辆铭牌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12、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1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现场情况;

14、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事实;

15、执法人员对彭顺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彭顺忠与黄开发一同购进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事实;

1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未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已摆放在卖场销售;

17、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2张,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已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型号为FG1000DZH;

18、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19、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及界定片段截图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单元;

20、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复印件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取得的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5011102795562)中型号FG1000DZH不一致,属于未扩展产品,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产品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的情形。原则上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产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违反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未经扩展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5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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