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37号
当事人:花垣县彭顺忠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3124MA4LQ1EH6Y
住所(住址):重庆市开县中和镇白水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彭顺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花垣县花垣镇钟佛山北路***号
2020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花垣县步行街门头广告为绿源台铃电动车店负责人彭顺忠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卖场右侧摆放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电动三轮摩托车3台,车身均无“3C”标志,当事人彭顺忠现场无法提供出“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无“3C”标志的3台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就地查封,见花市监强字【2020】第18号,具体的车辆名称型号见财务清单【2020】第18号。
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是列入2019年8月2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第十一类中的产品。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 -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获取的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5011102795562,2019年7月4日发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委托人名称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规格型号为FG1000DZH)车辆名称和规格型号对比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供出与车辆名称为富贵泉规格型号为FG800DQ
ZH-100ZD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致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2014年8月2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细则-摩托车》附件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将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G1000DZH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进行比对,两种型号的车辆车速均小于50km/h,功率均小于4KW,同属于摩托车L2类型,生产厂家一致为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均为电动型工作原理,具有相同的车辆结构,车辆名称均为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的车辆整备质量为147kg,
FG1000DZH型号的车辆整备质量为170kg,(170-147)/147≈15.6%,FG1000DZH型号车辆的功率为1KW,FG800DQZH-100ZD型号车辆的功率为0.8KW,(1-0.8)/0.8=25%,符合摩托车产品认证单元划分“1车辆型式”中的“变型”条件,可认定为同一认证单元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未扩展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份,证明未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已摆放在卖场销售;
6、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7、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2张,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已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型号为FG1000DZH;
8、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FG1000DZH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已获取“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 FG1000DZH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9、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
10、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11、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及界定片段截图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单元。
12、执法人员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复印件1份,证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3、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获取的型号为FG1000DZH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目前获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辆型号;
14、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
15、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销商的营业资质;
16、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销商的身份;
17、当事人提供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生产企业委托办理的事实;
18、对黄开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和黄开发一起购进车辆的事实;
19、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开发的身份;
2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黄开发平安车行的营业资质;
21、车辆名牌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格型号。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0〕20号),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泉牌FG800DQZH-100ZD型号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取得的电动三轮摩托车“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5011102795562)中型号FG1000DZH不一致,属于未扩展产品,当事人销售未经扩展“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无主观恶意采购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疫情期间经营状态不佳,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四川省广汉市富贵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产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未经扩展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