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36号
关于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他人住宅发送广告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3124755841967G
住所(住址):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西路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利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弄***号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花垣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何为在花垣县花垣镇城南街居委会小区未经过滕召玉和她家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内容为“花垣时代广场 时代豪宅 城市中心”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其住宅屋里。2020年4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4月初开始当事人花垣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零时人员在花垣县城南居委会小区等地方,在未经藤召玉和她家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内容为“花垣时代广场 时代豪宅 城市中心”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其住宅屋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利民身份证复印件、发放传单人员何为身份证复印件、收到传单人员藤召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传单人员、收到传单人员身份;
3.2020年4月17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广告传单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4.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利民询问笔录和发放传单人员何为和收到传单人员藤召玉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发送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2020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4 月 23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处告〔2020〕17 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当事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经过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住宅屋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有从轻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