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113号
关于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他人住宅发送广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29
法定代表人:唐**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4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建设中路边城家园
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场地服务;场地租赁;停车场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沈淑珍在花垣县花垣镇浮桥社区建设东路二组,未经过陶祖甲和他家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含有方达家园工程房地产项目相关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他人住宅屋里。2020年11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调查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内容为“方达家园---城央上,公园旁,纯住区---耀世开启”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1000张,2020年10月中旬聘请临时人员在花垣县各社区,街道门面等地方,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含有方达家园工程房地产项目相关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他人住宅屋里,截止11月6日止广告宣传单已快发送过半数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良身份证复印件、发放传单人员沈淑珍身份证复印件、收到传单人员陶祖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传单人员、收到传单人员身份;
3.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广告传单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4.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良询问笔录和发放传单人员沈淑珍和收到传单人员陶祖甲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发送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经执法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处告字[2020]21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花垣县飞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过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住宅屋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有从轻情形,办案人员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可以从轻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 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