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96号

花市监行处字〔2020〕9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字体大小:

关于对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他人住宅发送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MA******E                      

法定代表人:田**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流设施的基础建设与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贸物流城、普通货物仓储开发建设);物业管理;立体车库开发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与策划;自有房屋租赁及场地租赁;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土地管理服务;工程项目咨询;农贸市场;冷链仓储;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14日                                 

营业期限:2016年04月14日至2056年04月13日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丰和村边城大道兴鹏国际大酒店       

 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吴辉在花垣县三角岩柑子园社区2组,未经过田万明和他家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含有花垣县建设中路原老电影院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其住宅屋里。2020年9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印刷内容为“中心恒久远,一房永流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1000张,2020年8月初聘请临时人员在花垣县各社区,街道门面等地方,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含有花垣县建设中路原老电影院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他人住宅屋里,截止9月8日止广告宣传单已快发送完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湖南省锦绣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湖南省锦绣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高身份证复印件1. 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昌旺身份证复印件、发放传单人员吴辉身份证复印件、收到传单人员田万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传单人员、收到传单人员身份;

3.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广告传单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4.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昌旺 询问笔录和发放传单人员吴辉和收到传单人员田万明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发送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经执法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0〕70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花垣县兴鹏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过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塞进住宅屋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有从轻情形,办案人员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可以从罚。但当事人在接到

执法人员要求法定期限内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逾期提供了证明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调查 )、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且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后,办案人员认为:对当事人作出较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较重处罚:

罚款人民币 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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