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91号

花市监行处字〔2020〕9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2091

关于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处罚决定

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3124MA4M3H2T7T经营者为向*凤,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麻栗场初级中学,经营范围为文具、体育用品、百货、冷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为JY143312401079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向*凤,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

2020年9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当即限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0年9月22日本局复查时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资料记录。

经查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在本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922日依法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是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的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证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销售经理彭*处理此次相关事宜;

证据四:2020年9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责改字【麻栗场20201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其7日内整改,作为我局2020年922日复查依据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该超市有食品经营行为;

证据六:.2020年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超市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销售经理彭*凤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责令改正后未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108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听告字202065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要求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花垣县麻栗场校园小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七的第(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2万元罚款;本局决定从轻处罚规定的幅度内给予行政罚款。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在本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进行改正的行为,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8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66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