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 2020 〕 112 号

花市监行处字〔 2020 〕 11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1 字体大小:

 

关于对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150000076590006X7                     ):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刘*强                       联系电话:138****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号                               

    2020年1027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花垣县花垣镇麻栗场老天坪村湘西里耶机场高速一桥12号桥墩,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0009419))吊运货物,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湘花)市特令2020]第25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20201028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麻栗场飞机场区域巡察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时,发现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司机杨*奇仍在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0009419))吊运钢材;2020年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超期没有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系2019年9月与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并安装了起重机械(塔机型号:SYT80(T5710-6)出厂编号:19SYT00630193,出厂日期:2019-7,制造许可证:TS2410J13-2002,生产厂家: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在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31湘00094(19),设备使用地点:花垣县花垣镇麻栗场老天坪村湘西里耶机场高速一桥12号桥墩,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9月。以上设备列入了《特种设备目录》属于特种设备。2020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在花垣县花垣镇麻栗场老天坪村湘西里耶机场高速一桥12号桥墩发现该公司起重机械司机杨少奇正在使用已经超期未检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吊运货物;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湘花)市特令2020]第25号的要求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仍在继续使用吊运钢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使用单位。

3.2020年10月27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事实

4.2020年10月27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事实

5.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操作室拍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图片一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设备最新检验信息截图一张、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J-U201900052)复印件一份,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上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已经超期未检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10月28日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操作室现场检查图片一张,证明杨少奇有建筑起重机械操作资格,并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起重机械。

7. 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图片五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事实

8.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衡负责办理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所有事项。

9.受委托人陈*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0.何*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1.2020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视频录像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085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起31湘00094(19)),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7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罚款三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2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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