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19〕106 号

花市监行处字〔2019〕106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2 字体大小:

关于对花垣县花垣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规定给医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花垣县花垣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12433124320521649Y  

):花垣县花垣镇老正街社区十字街***号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杨再军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21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花垣县花垣镇中心卫生院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正在使用的超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花垣县花垣镇中心医院使用的超声彩色多普勒诊断仪(产品型号:S15,产品型号:0305818261,生产企业: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安装使用。以上设备列入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属于强制检定的。截止2019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以上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检定,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及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花垣县花垣镇中心卫生院彩超检查报告单2分,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申请检定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5. 2019年8月22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给使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进行备案申请周期检定的事实。                      

6.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铭牌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7.杨再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国共产党花垣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文件(花卫健党发<2019>5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8.对杨再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对在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进行备案申请周期检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打印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19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处告字201951),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的超声彩色多普勒诊断仪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申请周期检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资料,同时主动的改正错误办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申请周期检定,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罚款5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1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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