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0〕108号

花市监行处字〔2020〕10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7 字体大小:

关于对杜俊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花垣县杜记狗肉火锅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2433124*************H

):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杜*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522528********3

联系电话:15***********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花垣县花垣镇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花垣镇花桥村***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市监责改字(花垣所)【202054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2020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未按市监责改字(花垣所)【202054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花垣县杜记花江狗肉火锅城”餐饮服务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0年10月20日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20日我局下达的市监责改(花垣所)字【20205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执法人员已依法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10月27日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0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以来,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责令改正后未申请领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仍然继续从事餐饮经营及获取违法所得二千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0年1027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1118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市监处告字(2020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警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仍然从事小餐饮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积极准备资料,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但其在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经劝阻或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原则上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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