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1〕10号
关于林**销售化妆品未标明价格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433124****54912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经营场所:花垣县**镇**村
经营范围:百货、日用杂品、精品零售
注册日期:2015年07月15日
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化妆品未标明价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1年4月28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发现其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5月14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5月24日,经营者林**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该店《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调查证实,林**未对货架上销售的化妆品明码标价,该行为经过我局责令改正(花市监民责改字〔2021〕8号),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由于该店未建立账簿,所以违法所得无从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1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1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状态及经营场所位置的情况;
证据六、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5月2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标明价格和未建立账簿,违法所得无从计算的事实。
2021年5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林**销售化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没有《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情节较重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但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在特殊时期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或经检查,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规定的违法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七条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账号:188409010400066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