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2021〕66号
关于对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他人店面发送广告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7501695850
法定代表人:吴冠敏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品房交易、建筑装饰材料)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年7月15日
营业期限:2003年7月15日至长期
住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城新兴南路雷山商贸中心D3栋一楼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严德萍在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42号叶红仔经营的“花垣县爱尚珠宝”店面,未经过叶红仔及看店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就擅自把发送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直接放柜台上了。2021年6月3日经报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做花垣县城南四方井路星梦园小区“星梦园。楠湾”项目楼盘预售宣传,印刷了房地产广告单2000张,自2021年11月20日开始聘请临时人员在花垣县各社区,街道门面等地方,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直接把内容为“芙蓉学校为伴 买房臻选城南”、“交1000抵5000元 火爆认筹中 ”、“芙蓉学校为伴 城南精彩生活圈 星梦园。楠湾不可错过的四大理由”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放在他人店面柜台上,截止12月1日止广告宣传单已发送完一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敏身份证复印件、发放传单人员严德萍身份证复印件、收到传单人员叶红仔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传单人员、收到传单人员身份;
3.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广告传单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4.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敏和发放传单人员严德萍及收到传单人员叶红仔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发送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1年1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处告字[2021]22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贵州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请求情况下,擅自把房地产广告宣传单放在他人店面柜台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规定,有从轻情形,办案人员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