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 2022 〕26号
关于对花垣县**便利商店经营销售过期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花垣县**便利商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312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花垣县花垣镇赶秋南路**号
经营者:赵**
身份照号码:433124*******4029
联系电话:158*****88
联系地址:花垣县花垣镇赶秋南路**号
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花垣镇赶秋南路**号“花垣县**便利商店 ”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有两款“达利园”食品已过保质期:1、品名:“达利园瑞士卷香蕉味”;净含量:200克(10枚);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7月10日。2、品名:“达利园法式软面包”;净含量:360克(18枚);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上述2种食品均已过质保期。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店内的食品进行大清理。现场制作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市监强制字2022(15)号文书,对上述2种过质保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花垣县**便利商店”于2018年3月开始营业,属于个人经营,店内采购的货物均由赵**与范**一起采购。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2种“达利园”食品已过质保期且摆放于店内货架上进行经营销售。分别是:1、品名:“达利园瑞士卷香蕉味”;净含量:200克(10枚);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7月10日,该产品共2包。2、品名:“达利园法式软面包”;净含量:360克(18枚);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该产品共3袋。上述产品是花垣县“达利园”代理商为其配送,“达利园瑞士卷香蕉味”销售价格为6元/袋;“达利园法式软面包”销售价格为11元/袋;货值金额共45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过质保期。经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过期的食品并未销售出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货物的来源及销售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销售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市监强制字2022(15)号文书及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正在销售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自行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证据七:赵**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一事全权委托范**代为办理,对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八: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九:当事人进货单一份,证明过期食品当事人并未销售出去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可,符合证据要求。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
(二)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违法行为的性质;
(六)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违法金额少,数量小,且过期的食品均没有进行销售。违法性质轻,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面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建议后,当事人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如实陈述、提供相关材料。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后能积极主动提交自查报告,态度端正,并引以为戒,检查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对临近过期食品进行下架处理,中止了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综合观点,秉持处罚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法律规定: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综合上述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达利园”食品5包;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