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 2022 〕53号

花市监行处字〔 2022 〕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9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行处字〔202253

当事人:花垣县印氏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 9143312*********22 ):湖南省湘西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

燃料公司路50号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 孙亚芳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43312519630******** 联系电话:1897438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垣县花垣镇燃料公司路5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花垣县印氏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张晶未进行健康体检,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字20224号),要求其于2022年7月13日前整改到位。2022年7月14日,我局对花垣县印氏诊所进行复查,该药房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张晶仍然没有进行健康体检,继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714经报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药房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张晶健康证于2022年6月到期,之后未再进行健康体检,未重新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一直在药房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字〔2022〕4号),要求花垣县印氏诊所于2022年7月13日前整改到位。2022年7月14日,我局对花垣县印氏诊所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仍然安排未进行健康体检的人员张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县印氏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花垣县印氏诊所法定代表人孙亚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身份。                                

3.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姚银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

4.2022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事实

5. 2022年7月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

6.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过我局责令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7.2022年7月14日对姚银花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安排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委托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2718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可能患有传染病及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属于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属于首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二)首次违法,不涉及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8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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