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2〕28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2〕28号
当事人: 花垣县艾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3124MA****X851 住所(住址):花垣县民乐镇民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24
2022年5月18日,我局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编号为143312400202205114708401),反映“艾米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片片香,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龙**的全程陪同下对门店招牌为“艾米超市”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投诉所称“艾米超市”《营业执照》名称实际为花垣县艾米超市,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的步步为赢片片香(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6个月),该店步步为赢系列其他产品均在有效期内。
2022年5月24日,本局收到投诉人通过邮箱发送的购买视频。视频显示:2022年5月11日,投诉人在花垣县艾米超市货架上选购了仅剩一包的步步为赢片片香(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经龙**确认产品价格后通过微信支付了5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5月23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5日和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龙**和石*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给我局提供了花垣县艾米超市《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石*和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供货商花垣县富力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片片香的销售清单及出厂检验报告、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报告。
经调查核实,花垣县艾米超市于2015年底开始营业。2022年1月27日,花垣县艾米超市从花垣县富力商行购进步步为赢片片香10包,购进价格为3.2元/包,此后因管理疏忽,未能将已于2022年4月26日过期的步步为赢片片香进行清理,导致2022年5月11日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投诉者。上述违法经营的步步为赢片片香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信、支付凭证、商店定位截图、产品照片、门店照片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花垣县艾米超市《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三、石*和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接受询问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四、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龙**进行的《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31日对石*进行的《询问笔录》共两份、举报视频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销售价格情况;
证据六、花垣县富力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片片香的销售清单及出厂检验报告,证明片片香的进货来源合法及花垣县艾米超市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证据七、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情况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2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2022〕2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少(1包),货值金额低(5元),产品来源合法,举报人尚未食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已积极采取召回,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元;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5元。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