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1〕23号

花市监处罚〔2021〕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9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23

当事人:花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MA4PFDJG6G 

(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城南公园路24号辰龙168酒店9楼

代表(负人、叶*

身份证件号码:36**************3

2021年8月12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花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巡察,经巡察发现该公司使用3台未经监督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11-0019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2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18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1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30,制造日期:2020-12,使用地点:2栋2单元);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花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湘花)市特令2021]第15,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我局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12月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三台电梯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11-0019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花垣碧桂园项目一期6栋2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18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1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30,制造日期:2020-12,使用地点:2栋2单元2021年4月由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开始安装,2021年6月底安装完毕且申报监督检验;2021年7月29日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州分院前来进行监督检验验收,由于现场配合检验的人员准备不足,满足不了检验的条件,故终止检验了,未出具3台电梯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自行开启六栋1单元、六栋2单元、二栋2单元的3台电梯(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11-0019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2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18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1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30,制造日期:2020-12,使用地点:2栋2单元的电源,运行使用,六栋1单元、六栋2单元的电梯用于迎接消防检查,二栋2单元的电梯用于运输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叶*身份。

3.被委托人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身份。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吴*为合法代理人办理花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一案的一切事务。

5.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12日在当事人6栋和2栋大楼电梯使用地点进行巡察,现场由当事人的高级水电主管吴彬陪同。

6.2021年8月12日录制视频资料5份、2021年8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2021年8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3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11-0019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2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18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1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30,制造日期:2020-12,使用地点:2栋2单元)。

7.电梯名牌照片3张,证明未经监督检验电梯型号、名称等信息。

8.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编号:0000473,证明2021年7月29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对当事人的12台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包含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11-0019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2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180,制造日期:2020-09,使用地点:6栋1单元;产品型号:KL/VF,产品编号:10045991-0030,制造日期:2020-12,使用地点:2栋2单元的3台电梯,因现场配合人员准备不足,满足不了检验条件,故终止检验,且不能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9.湘西花垣碧桂园2#4#5#6#电梯采购工程文件一份、电梯规格表3份,证明当事人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梯。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193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9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113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或者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3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8月12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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