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2〕 71 号
关于对花垣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花垣县**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3124MA4Q5**** 住所(住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建设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522********1874 联系电话: 略 其他联系方式:虐
联系地址: 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18日,消费者贺某在我局12315投诉中心投诉在花垣县**超市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其中大米、鸡蛋均已过保质期,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行海、杨雪莲在该超市店长李某某全程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仍有同批次的过期大米及鸡蛋正在销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报主管领导同意,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并于2022年5月30日报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花垣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1、九珠松花皮蛋,生产商:湖北九珠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180天,共计11盒,价格18元/盒,货值金额198元。
2、莲田鲜鸡蛋,生产商:湖北莲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保质期1-4°C75天,常温30天,共计4盒,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1盒,价格18元/盒,货值金额90元。
3、老南沟五谷蛋,生产商:四川圣迪乐村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保质期30天,共计5盒,28元/盒,货值金额140元。
4、九珠油黄咸蛋,生产商:湖北九珠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180天,共计45个,2.5元/个,货值金额112.5元。
5、秋田小町(松花江),生产商:徐州广勤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净含量:25kg,共计1袋,消费者购买5袋,148元/袋,货值金额888元。该批过期是货值金额总计1428.5元。 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情况。
2、法定代表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陈某的身份。
3、2022年0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2年05月18日对当事人下行政强制扣押通知书(花市监强制字[2022]16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告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
7、过期食品图片5张,证明扣押品类已超保质期。
8、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过期食品的数量。
9、销售小票2份,证明过期食品的销售金额。
10、消费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及销售价格。
11、调解协议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超市已与消费者达成调解,消除影响。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可,符合证据要求。2022年06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2年06月0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告[2022] 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次调查,违法行为发生主要因工作忙疏忽,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并积极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召回,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的过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洲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洲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06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