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2〕61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2〕61号
当事人: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
身份证件号码:430723******0434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花垣镇******售楼部进行监督检查,营销经理陈*全程陪同,检查中发现该售楼部未在醒目位置对待售的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售楼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该售楼部逾期未整改到位。******号栋明码标价公示的内容有:户型编号、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5个内容,无套内建筑面积,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2022年8月10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甘*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证,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经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分别取得了位于花垣县******项目的1-9号楼共550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12月26日******开盘,开始销售商品房。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花垣镇******售楼部进行监督检查,营销经理陈*全程陪同,检查中发现该售楼部未在醒目位置对待售的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售楼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该售楼部逾期未整改到位。******共有9栋楼550套商品房,其中8号栋198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的内容有:户型编号、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5个内容,无套内建筑面积,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开发建设房地产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证据二、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室主任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甘*的身份;
证据三、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花垣县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备案表》复印件7份,证明该公司******售楼部需要明码标价公示1至9号栋的住宅、商业的套数及价格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花垣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售楼部自2020年12月26日开盘销售商品房至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始终处于经营状态的事实及实际销售商品房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2022年7月19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商品房时未在交易场所明码标价的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六、2022年7月1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8月1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4页,证明该公司******售楼部经责令改正后逾期并在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八、2022年8月11日对甘*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售楼部在交易场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提供者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
要求。
2022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2〕1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按照国家、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以上待售房源公开等要求,与相关商品房售出与否无关,属于商品房经营者开展销售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意在使消费者详细了解其楼盘的房源数量、预售申报价格等重要信息,继而进行充分的比对和选择,从而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次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其在取得了1-9号栋550套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其中8号栋198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的内容有:户型编号、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5个内容,无套内建筑面积,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营销手段,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影响消费者购房选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故意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一目了然。商品房经营者应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表格)及文字说明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数:(一)分幢标示内容:1、开发企业名称;2、楼盘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4、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5、坐落位置;6、容积率;7、绿化率;8、车位配比率;9、楼盘的建筑结构、层高、装修状况;10、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11、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12、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1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14、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15、商品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分套标示内容:每套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米单价、总价款、当期销售状态等。”的规定。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每套商品房均是独一无二的商品,其价格受楼层、位置等多重因数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第三条第(二)项:“严格依法行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依法严处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之规定,本案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一套一罚”。
当事人在本案违法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大部分商品房未售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198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按照每套处1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
经本局重大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共计人民币19800元(壹万玖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