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2〕70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2〕70号
当事人:花垣县***废品收购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件号码:430522******809X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花垣县***废品收购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罗**全程陪同,经检查发现,该收购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2022年10月26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证,花垣县**废品收购部于2022年10月20日经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上半年开始从花垣县西门口附近陆续以每台560元的价格回收了30台报废机动车,准备以每台600元的价格销往贵州,至案发时一台未卖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县***废品收购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花垣县***废品收购部经营者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的身份;
3、《中共花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因机构改革,商务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事实;
4、2022年10月25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现场实际情况;
5、2022年11月14日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6、2022年11月15日对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事实;
7、2022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现场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2〕5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花垣县***废品收购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中共花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一、关于职责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增加以下职责:(六)依权限或分工负责价格收费、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投诉中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至案发时一台未售出,未产生危害后果,具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及《中共花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的规定,经本局重大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报废摩托车30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