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3〕 03 号

花市监处罚〔2023〕 0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0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303

当事人:          花垣县芙容家湘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U

(住:     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边城大道边城公园里16栋门

代表(负人、谢开柏

身份证件号码:  432*************76

2023年1月12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花垣县芙容家湘菜馆使用的一台杂物电梯(设备型号:QTY-10,编号:JY0010722)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现场该菜馆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杂物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材料,当日执法人员对该菜馆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3】第08号,责令该菜馆于2023年2月15日前改正。2023年2月16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花垣县芙容家湘菜馆进行核查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3]第08号的要求改正,核查情况为:该菜馆现场仍不能提供上述杂物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本案于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起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上杂物电梯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限期未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花垣县芙容家湘菜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法定代表人谢*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谢*柏身份。

3. 被委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身份。

4. 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黄*为合法代理人办理花垣县芙容家湘菜馆涉嫌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一案的相关事宜。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3第08号一份,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12日,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前办理杂物电梯:产品型号:QTY-10,编号:JY0010722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 2023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2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2月17日对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电梯安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2月13日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核查;2.当事人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

7. 杂物电梯产品合格证照片一份,证明电梯的出厂编号及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8. 电梯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

2022年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2年3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2023〕3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三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较轻的表现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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