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 2023 〕 13 号

花市监行处字〔 2023 〕 1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3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行处字〔202313

当事人: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 ***************************):花垣县龙潭镇                                         定代表负责人经营):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花垣县龙潭镇医院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龙潭镇的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2023〕5号),要求其于2023年4月17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复查,该卫生院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仍然没有进行健康体检。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417经报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花市监药责改字20235号),要求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于2023年4月17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仍然安排未进行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县龙潭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人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事实;

5.2023年4月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

6.2023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过我局责令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7.2023年4月18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安排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可,符合证据要求。

                        

2023418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理应承担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职责,医院也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被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仍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据此,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按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或者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5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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