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3〕18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花垣县**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L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
身份证件号码:433125******
2023年5月10日,我局接到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维权人徐**投诉:花垣县**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经营者梁*的陪同下对该商行进行现场核实,在该商行货架上摆放着已明码标价正在待售的爱生活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规格为245mm的6包,规格为290mm的6包,受委托方为江苏唯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爱生活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规格为360mm的8包,受委托方为泉州洛江兴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进行了扣押。2023年5月19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查证,花垣县**商行从拼多多平台上购进了爱生活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进行销售,数量为30包,进货价为4.2元/包,共126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0包,销售价为7元/包,销售额为70元,还剩20包未售出,经营总额为210元。以上品牌为“爱生活”的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经商标注册公司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花垣县**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花垣县**商行经营者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的身份;
证据三、2023年5月10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及数量的现场销售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5号、财物清单5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5月26日向花垣县**商行送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5月29日对梁*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寿山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3〕1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花垣县**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违法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 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爱生活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20包;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