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 2023 〕 20 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 2023 〕 20 号
当事人: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P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边城大道体育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
身份证件号码: 36*************7
2023年5月4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吴杰、吴淑玲二人对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全使用及安全技术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存在如下问题: 1.现场不能提供出厂编号为:D6N26606、D6N26605,产品型号为:GeN2Comfort的2台电梯的产品合格证;2.现场不能提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3第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前,改正上述问题;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酒店大厅现场核查上述问题改正情况,现场情况为:1.提交了出厂编号为:D6N26606、D6N26605,产品型号为:GeN2Comfort的2台电梯的产品合格证;2.仍不能提供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记录。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限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其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身份。
3. 被委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身份。
4. 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黄**为合法代理人办理湘西自治州花垣县金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一案的相关事宜。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3 第23号一份,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4日,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6. 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5月4日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5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 2023年5月19日对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限期未改正。
7. 电梯铭牌照片1份、电梯产品合格证2份,证明当事人电梯的出厂编号及生产厂家等信息。
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2台电梯的使用单位。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2023〕15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限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其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之规定。
经调查, 当事人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二百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其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营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停产停业整顿3日。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