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3〕 23 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3〕 23 号
当事人: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M
住所(住址):花垣县麻栗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
身份证件号码: 43**************2
2023年4月23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隐患问题的交办通知》,对花垣县麻栗场中心卫生院的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出厂编号:15B-0446)安全使用及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如下:1.花垣县麻栗场中心卫生院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未对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出厂编号:15B-0446)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月检查、年度检查,现场不能提供定期自行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记录;3.现场不能提供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出厂编号:15B-0446)的使用登记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3】第20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2023年4月27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5月25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湘花)市监特令[2023]第20号对花垣县麻栗场中心卫生院的隐患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为:1.提供了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出厂编号:15B-0446)自行定期检查表(检查日期: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4日)2份;2.提供了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3.现场不能提供出厂编号:15B-0446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于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10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上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法定代表人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石**身份。
3. 被委托人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施**身份。
4. 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施**为合法代理人办理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一案的相关事宜。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3 第20号一份,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6. 2023年4月23日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5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2023年5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6月9日对施**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出厂编号:15B-0446)使用登记。
7.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隐患问题的交办通知,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23日履行交办事项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核查。
8.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出厂编号、型号等设备信息。
9. 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整改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27日已制定整改措施。
10.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表(检查日期: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4日)2份、提供了花垣县麻栗场镇中心卫生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对压力容器(出厂编号:15B-0446)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3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3〕7号),当事人自签收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均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三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符合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研究拟作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