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3〕29号

花市监处罚〔2023〕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07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29

  


  

当事人湘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 

(住湖南省吉首市******

代表(负人、梁*

身份证件号码:433125******0119

  

202373日,我局接到线索称:湘西*****有限公司正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我局执法人员在摆放水泥的花垣县*****店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的“理意”牌水泥,分别为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GB175-2007,净含量:50kg/包,生产日期:2023618日;砌筑水泥M32.5GB/T3183-2017,净含量:50kg/包,生产日期:2023614日,生产商为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马口村,包装袋上均未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2023720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2023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梁*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证,湘西*****有限公司于202364日份开始,从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进购“理意”牌水泥在花垣县境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分10次进货,共计323吨,每吨进价为250元,出厂水泥试验报告单显示出厂日期在2023523日至626日之间,生产商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受理的时间是2023627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23714日。当事人购进的“理意”牌水泥分别销售给龙潭的花垣县刘聪南方水泥店15吨、麻栗场姓李的45吨水泥、吉卫姓朱的66吨、吉卫姓龙的33吨、民乐姓龙的33吨、吉首阳孟姓龙的66吨、其他的零售给了花垣县城区里的散户。销售价为每吨320元。截止202373日,当事人销售的“理意”牌水泥已全部售完,每吨利润70元,共获利226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湘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湘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的身份;

  

证据三、202373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

泥的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四、2023825日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收到

该通知的事实;

  

证据五、2023829日对梁*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水泥的事实;

  

证据六、“理意”牌水泥生产商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理意”牌水泥生产商的主体资质;

  

证据七、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出厂水泥实验报

告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购的“理意”牌水泥出厂日期是2023523日至

626日之间,同时证明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对

出厂的水泥进行了出厂检验;

  

证据八、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水泥出厂合格证

(试制)》复印件,证明出厂的水泥是合格水泥的事实;

  

证据九、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湖南理

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有能力生产合格水泥的事实;

  

证据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湖南理意城市固体

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使用并申请“理意”商标的事实;

  

证据十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湘)市监(工

许)许受字(2023)第(170)复印件,证明20236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收到并受理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水泥生产许

可证申请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二、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

司的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714日;

  

证据十三、“湖南理意销售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

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进购“理意”牌水泥的事实;

  

证据十四、湘西*****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转账记录复印件,证

明当事人进购“理意”牌水泥后,向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

有限公司结算付款的事实;

  

证据十五、湘西*****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泥熟料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

人向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进购“理意”牌水泥的

事实;

  

证据十六、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泥属于工业产

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七、202373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水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3830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39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花市监听告字20232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湘西*****有限公司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购、销售的水泥均能提供出厂检验的合格报告,水泥生产商生产的水泥经湖南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符合法定要求,说明生产商具备生产合格水泥的能力。案发之后,当事人又能与水泥生产商积极改正错误,于2023714日取得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生产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生产商取得了水泥生产许可证后主动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涉案水泥在生产、销售时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工业产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五节第五条“违法行为: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第三款“【裁量基准】”第1项“从轻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任何一种,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裁量幅度:处5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情形。经局重大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261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9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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