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4〕23号

花市监处罚〔2024〕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23

当事人:花垣县梁三妹纸制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            

(住花垣县三角岩*******                   

代表(负人、******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9月3日我局接到投诉当事人在位于花垣镇钟佛山脚下三间民房无证生产食品用一次性纸碗、仿冒他人产品包装及擅自使用他们企业名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生产一次性食品用纸碗,产品外包装纸箱上制造商标识为“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经报主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有关规定。经报分管领导同意,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调查。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2024年9月3日对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花垣县梁三妹纸制品加工厂于2023年10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垣镇钟佛山脚下民房从事一次性食品用纸碗生产。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纸箱标识制造商为“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纸箱于2024年2月委托新化县宏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485个,生产单价2.6元/个。经查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注册;经营范围:塑料及纸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公司地址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公司名称,也没有业务往来。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一次性食品用餐具,经营时间长,有拼多多网店,产品在湖南省内及湘西州内县市大小超市都有销售,开展业务范围广,公司从事一次性食品用餐具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无证生产一次性食品用纸碗共生产了185箱,主要在县内供货,已销售了45箱,销售价格是31元/箱。货值金额5735元,违法经营额13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  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3页;《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3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产品外包装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现存产品及未使用的外包装纸箱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外包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 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产品外包装纸箱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及供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产品外包装纸箱数量的事实。

证据五. 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产品供货单价及供货数量的事实。

证据六. 举报信以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产品外包装纸箱对比图片1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擅自使用其公司名称的事实。

证据七.举报方提供的声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公司名称的事实。

证据八.中方宏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产品销售统计、各个超市货架摆放图片、拼多多网店经营图片、省内周边市监局抽检结果封面复印件等1份10页,证明其公司经营时间长、业务涉及范围广、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事实。

证据九.《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4〕2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花垣县梁三妹纸制品加工厂未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一次性食品用纸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有关规定,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实施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混淆的为企业名称单一元素,其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也已停止生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1.从轻情形: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申请未被受理擅自生产,但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以及第十章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1.从轻情形:单一且不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或者少量投放尚未售出;或者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少于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1.当事人未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一次性食品用纸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有关规定,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生产,并作出没收无证生产一次性食品用纸碗140箱;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罚款人民币5735元。

2.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实施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并作出没收一次性食品用纸碗110箱及纸箱1300个;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合并如下:

1.没收一次性食品用纸碗140箱及纸箱130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

3.罚款人民币6735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捌仟零陆拾元整(¥813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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